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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由誰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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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由誰開具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應聘者秩序,同時也為了應聘者在下一家單位順利的進行工作,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要求應聘者出具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那麼,該證明到底是由誰來開具?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又是如何規定的?今天,小編針對這些問題,做了以下分析。

一、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由誰開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據此,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不是勞動局頒發的。

有的省市有統一的格式,比如上海的退工單即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有的省市沒有統一格式,由單位自行填寫,只要能夠真實表達相關資訊內容即可。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四)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1、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綜上,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應該由勞動者工作單位開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與對方進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也在正常的執行中,該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解除勞動者的合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