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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勞動者能得到賠償嗎?

勞動關係 閱讀(2.65W)

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勞動者能得到賠償嗎?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檔案,也是勞動者再就業以及享受失業相關政策的依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並辦理相關的手續,一旦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會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失,小編根據這個問題整理了與之相關的材料。

1、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怎麼辦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若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本案中,勞動者辭職,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動者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是否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支付的工資和五險一金

用人單位就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並依法繳納五險一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無需賠償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期間所支付的工資及繳納的五險一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說,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所規定的因提供專項培訓而約定服務期及競業禁止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索要任何違約金、補償、賠償等。

綜上所述,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造成勞動者損失的要補償勞動者,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也要遵守相關的法律以及合同規定,以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