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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怎麼給我們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

勞動合同 閱讀(2.49W)

單位怎麼給我們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

通常我們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單位會給我們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大家可別小瞧的這份證明檔案,其證明了我們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的解除,對於我們後期領取失業保險金都有重要作用,那麼怎麼讓單位給我們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下面本站小編帶領大家簡單學習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怎麼讓單位給我們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用人單位不開具的,你就可以去你們當地的勞動監督部門去投訴。

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用處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影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用途主要有2個: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你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沒有問題的。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時效有沒有規定?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協商經濟補償協議,做好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綜上所述,我們離職後,去申請失業保險金,或者去新公司入職的時候,都需要用到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如果沒有這個證明,很多事情都不好辦。所以我們在辦理離職的過程中,一定記得要原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給我們,並且要單位簽字蓋章,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