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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1.1W)

離職了單位不岀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可向勞動監察投訴或打12345求助或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岀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由以上規定可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如不岀具,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但勞動者在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式,即遵守解除預告期並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勞動者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還應注意《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如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並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可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