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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當怎麼寫

勞動關係 閱讀(2.61W)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當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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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應屆畢業生以外,一般的勞動者在辭職後尋求新工作時,都需要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一方面證明勞動者自身目前未與任何企業存在勞動關係,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一方面也是新的用人單位瞭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一種方式,那麼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當怎麼寫,本站小編將在接下來的內容裡為您介紹。

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一般由一張A4紙寫明上述法條要求的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這是法律對用人的要求,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你辦理完業務交接後由用人單位出具,你也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具。

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樣本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辭職時,一定要向原單位索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不僅是打消用人單位的用人疑慮的重要檔案,也是向新用人單位證明自己工作年限,工作經驗,爭取提高待遇的重要檔案。勞動者在離職時切不可粗心大意而忘記索要,以免異地求職時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