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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怎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1.01W)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怎樣的?

一般來說,員工正常從單位離職,按照單位的相關流程辦理過正規的離職手續,單位都需要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那麼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怎樣的?勞動關係有哪些判斷依據?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怎樣的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我單位 同志,身份證號碼 ,個人電腦號 ,因 原因於 年 月 日與我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提示;1、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好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如:合同期滿、自動離職、曠工除名、破產遣散等。開除、除名、辭退、提前解約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2、失業人員從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業失業手冊(臨時合同工帶上用工審批表)或流動人員就業證(農民合同工帶上本人銀行存摺影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勞動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勞動關係有哪些判斷依據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4、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該點體現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長久合作關係,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否則就是一般的僱傭關係。

《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了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的範本,事實上,在不同的企業,會建立不同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範本,當然,雖然格式會有所不同,但是在該證明中,企業需要說明的事項和需要提及的內容卻是需要全部涵蓋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