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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是由哪一方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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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是由哪一方承擔的?

現實中,有的單位與勞動者在加班費上面產生了爭議,而此時要想解決爭議,自然首先要弄清楚究竟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並需要就此進行舉證才行。那一般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是由哪一方承擔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是由哪一方承擔的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除此之外的勞動爭議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也即“誰主張、誰舉證”。

部分勞動者錯誤地理解了法律的規定,以為在追索加班費案件中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則亦應被認定為加班。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這種認識而提起的訴訟也是無法獲得法院支援的。勞動者在此類案件中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加班的基礎事實,否則將面臨敗訴風險。

二、單位不付加班費該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單位雖然僱傭了員工,並給員工發工資,但這並不表示員工的人就屬於單位了,員工的人身是自由的,可以隨意的支配自己的休息時間。因此,法律上面也賦予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權利。而要是雙方在加班上面產生了爭議,此時關於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通常情況下都是哪方主張就由哪一方實際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