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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止時限的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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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止時限的事有哪些?

工傷認定中止時限的事有哪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

2、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也就是說,人社局已經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出現特殊情況,例如對個人或單位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單位對職工死亡原因提出屍檢等原因,人社局有權中止工傷認定,等待結果出來再繼續認定程式。員工發生工傷超過一年再想去申請認定,人社局就不會受理的。

工傷認定期限是多少天

視同工傷(48小時):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認定時效(30日/1年):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1年內申請。

認定決定(60日):區縣人社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工傷認定決定。

鑑定結論(60日/30日):鑑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停工留薪期(12個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據定點醫療結構出具體的傷病情況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住院康復(30日):工傷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確認意見之日起30日內,持確認意見及相關材料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工傷康復人員未在30日內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的,確認意見自然失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工傷認定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如果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那麼作為工傷部門是可以有理由進行中止的,因此,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準備起所有的材料,和相關的證據,這樣工傷部門才會依照材料進行稽核,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