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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傷認定時限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認定 閱讀(2.74W)

延長工傷認定時限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中規定不同主體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具體的時效要求是不一樣的。其中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效為1個月,而受傷勞動者申請的話則時效為1年。而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延長工傷認定時限的情況,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會延遲申請時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延長工傷認定時限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這裡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二、工傷認定的起算時間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很多人其實並不清楚申請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但其實針對不同的主體,此時要求的時效要求是不一樣的。不過現實中,也是有可能存在延長工傷認定時限的情形,此時實際的工傷認定時效就遠遠不止規定的一個月或者一年了。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