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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效中斷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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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效中斷規定有哪些

工傷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中受到的傷害。勞動者最不願意受工傷,但天有不測風雲,工傷多少會有點,大家對工傷認定時效中斷規定了解多少呢?而且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受傷的,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所以有可能碰到工傷認定時效中斷的情況。小編現在就告訴大家工傷認定時效中斷規定有哪些。

1、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保障受傷害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目的,從各方面保障職工實現其權益。這也是工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的宗旨的體現。

2、工傷認定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4、5條的規定,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

3、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適用中止、中斷可以延長申請時限:

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不是除斥期間,應適用中止、中斷。2005年2月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國法祕函【2005】39號“《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說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是出於促進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及時行使權力,保障工傷人員的權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傷認定部門對逾期申請工傷認定應調查核實申請人有無特殊情況,審查逾期申請理由是否正當成立,然後決定是否同意延長申請時限,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實際中,工傷人員逾期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時,一般社會保障部門不做任何調查,即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因此為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發生工傷後,工傷人員應儘快的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受傷的,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效限制的,且有工傷認定時效中斷規定的。建議大家抓緊時間去申請工傷鑑定。工傷鑑定和工傷事項有有很多,小編建議大家和專業律師多多諮詢來獲得更多更準確的幫助,以便節省時間和精力早日解決自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