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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終止時間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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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終止時間的原因有哪些

工傷認定終止時間的原因有哪些

首先,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然而,以下情形可能導致工傷認定中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

2、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也就是說,人社局已經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出現特殊情況,例如對個人或單位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單位對職工死亡原因提出屍檢等原因,人社局有權中止工傷認定,等待結果出來再繼續認定程式。員工發生工傷超過一年再想去申請認定,人社局就不會受理的。

工傷認定的終止時間在有關的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實際問題的具體情況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法律上的操作意義,但是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權益保障缺乏實際的意義,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積極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