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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限中止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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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限中止事由有哪些?

天有不測風雲,勞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工傷、因工緻殘、甚至死亡的情形,這時候勞動法賦予廣大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利就有所體現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請工傷賠償,然而,您是否詳細瞭解工傷認定時限中止事由有哪些?下面就跟隨小編來了解一下。

首先,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然而,以下情形可能導致工傷認定中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那麼我們來詳細看一下工傷認定時限中止事由有哪些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

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也就是說,人社局已經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出現特殊情況,例如對個人或單位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單位對職工死亡原因提出屍檢等原因,人社局有權中止工傷認定,等待結果出來再繼續認定程式。員工發生工傷超過一年再想去申請認定,人社局就不會受理的。

所以,小編還是提醒各位辛勤的勞動者,如果有工傷的情況發生,請務必保留好相關證據,然後迅速上報提起工傷認定,在工傷發生之前,提前詳細瞭解工傷認定時限中止事由有哪些,把握好工傷認定,避免錯過工傷認定的時機。我們的勞動權利才有更好的保障,風險來臨時的損害才能降到最低,讓我們辛苦繳納的工傷保險發揮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