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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止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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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止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

一、工傷認定中止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

首先,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然而,以下情形可能導致工傷認定中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工傷認定申請適用時效中止中斷規定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儘管《條例》中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說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雖然該覆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各項權益,我國也是規定了雙方在確定勞動關係後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也是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勞動關係的具體期限以及工作內容,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出現了工傷事故後,也是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賠償,具體金額會根據當事人受傷程度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