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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糾紛中的誤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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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糾紛中的誤區有哪些?

職工在遭遇工傷事故後,除了儘快治療傷情、恢復身體健康以外,最關心的就是能否獲得工傷賠償了,而獲得工傷賠償的首要前提就是要通過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工傷認定,但在具體實際中,由於有些工傷職工或認定經辦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認識不夠,導致對某些特殊情況出現認定錯誤或混淆不清的情形,從而使得雙方產生糾紛和異議,那麼,工傷認定糾紛中的誤區有哪些呢?

1、違法交通行為受傷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在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條做了較大的調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而且對工傷的除外性規定也明確限定為:"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相比較原規定,刪除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情形,並將"犯罪"限定為"故意犯罪"。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區分機動車與否,只要不是員工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認定為工傷。

2、如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者受傷屬於工傷,則勞動者因無法舉證將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當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實行舉證倒置責任原則,即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到的傷害,而當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時,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推定勞動者受傷屬於因工受到的傷害。

3、用人單位只要參加工傷保險就不再承擔任何工傷費用

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主體進行了較大改變,如原規定的工傷員工住院的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交通費、食宿費,以及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工傷員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均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承擔變更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但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期間的護理費,以及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而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認定糾紛中的誤區主要包括三種,首先是對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誤認為職工需承擔違法責任的就不予認定,但按規定職工只要不承擔主責的應予以認定;其次誤以為用人單位不配合認定的,勞動者很難維權,實際上按規定用人單位對工傷有異議的應承擔舉證責任;還有用人單位誤以為繳納了工傷保險就不用再負責工傷費用了,實際上按規定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等仍需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