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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由哪些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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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由哪些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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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哪些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應該承擔哪些費用呢?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社會保險法》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

一是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結果或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不服的,有哪些申訴渠道

依據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