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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當事人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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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合同當事人主要有哪些

信託合同當事人主要有哪些

信託當事人,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種人。

1、委託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通常是指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從事資金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是委託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

二、受託人有哪些義務

1、依委託人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2、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委託人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3、報告義務。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產義務。受託人因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5、謹慎處理義務。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6、披露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信託合同想要成立,首先是由委託人和受託人來進行共同約定的,其次,在合同當中還會存在著受益人由此來組成信託合同的當事人。信託是屬於一種法律行為,也是屬於一種金融性的行為,目前在我國是屬於比較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