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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所涉及的當事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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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所涉及的當事人有哪些?

信託所涉及的當事人有哪些?

(一)委託人是讓渡財產或者財產權的人,其要求是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

(二)受託人是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人,除了事先約定好的報酬之外,不享有信託財產所帶來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與委託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不能擔任受託人,因為受託人需要以自己名義處理信託事務,並承擔相應色責任和義務。

(三)受益人是享受信託收益權的人,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為取得的信託收益支付任何對價,所以理論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都可以是信託的受益人。但在實際中,出於防止洗錢和行賄受賄的可能,在他益信託中,受益人以與委託人具有血緣關係為佳。

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還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二、信託設立的方式有哪些?

設立信託的常見方式有兩種:合同和遺囑。

(1)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

信託合同是信託設立的典型形式。在我國,信託合同是指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以設立、變更和終止信託關係為內容的書面協議。作為信託設立最常見的方式,信託合同具體體現著信託當事人的信託意思,是信託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

(2)通過信託遺囑設立信託。

從世界範圍看,在個人財富的積累和傳承中,遺囑信託的財產管理功能受到了社會公眾的普遍重視。遺囑信託是指由立遺囑人(即委託人)將其遺產通過信託遺囑行為而設立的信託。這裡的信託遺囑,是指遺囑人單方所立的以設立信託關係為內容並在其死亡後生效的書面檔案。在信託遺囑中,遺囑人將其遺產作為信託財產而移轉給受託人管理或處分,受託人按照遺囑規定將信託利益交付給遺囑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用於遺囑人指定的公益事業。遺囑信託也被稱為死後信託,是以委託人死亡為原因事實而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信託型別。

在信託中一共有三種 型別的當事人: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這三種。這三種當事人各自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在進行信託委託的時候有兩種設立方式,有一種是通過合同的方式設立信託;還有一種是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