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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索賠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工程招投標糾紛 閱讀(2.65W)

一般在建設工程中變更和索賠是不可避免的,工程一旦變更對工程建設的經濟、質量及施工進度都存在不同的影響,其中變更和索賠的是否成功直接關係到工程專案的工期延滯情況和成本控制。來看下工程變更索賠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工程變更索賠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一、變更的程式 必須得到工程師的指令。(可以參照事先簽訂好的書面合同) 如果是口頭的,則兩日內承包商提交相同意思的書面指令讓工程師確認。且兩日內工程師必須做出答覆,否則將視為同意。

1.如果工程師在做出變更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議書:(根據事先簽訂好的工程合同)

(a) 將要實施的工作更改的說明書以及該工作實施的進度計劃,

(b) 承包商依據對該更改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書,以及調整。

(c) 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書。

2.工程師在接到上述建議後(依據合同款價值工程或其它規定),應儘快予以答覆,說明批准與否或提出意見。在等待答覆期間,承包商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3.工程師應向承包商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令,並要求其記錄費用,承包商應確認收到該指示。每一項變更應依據合同款(測量與估價)進行估價,除非工程師依據合同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

二、索賠的程式

1.如果承包商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或參照合同的其他規定,認為他有權獲得任何竣工時間的延長和(或)任何附加款項,他應通知工程師,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該通知應儘快發出,並應不遲於承包商開始注意到,或應該開始注意到,這種事件或情況之後28天。

2.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竣工時間將不被延長,承包商將無權得到附加款項,並且僱主將被解除有關索賠的一切責任。否則本款以下規定應適用。

3.承包商還應提交一切與此類事件或情況有關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賠的詳細證明報告。 4)承包商應在現場或工程師可接受的另一地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可能需要的同期記錄。工程師在收到根據本款發出的上述通知後,在不必事先承認僱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督此類記錄的進行,並(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承包商應允許工程師審查所有此類記錄,並應向工程師提供影印件(如果工程師指示的話)。

4.承包商應在現場或工程師可接受的另一地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可能需要的同期記錄。工程師在收到根據本款發出的上述通知後,在不必事先承認僱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督此類記錄的進行,並(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承包商應允許工程師審查所有此類記錄,並應向工程師提供影印件

5.在承包商開始注意到,或應該開始注意到,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之日起42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且由工程師批准的此類其他時間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足夠詳細的索賠,包括一份完整的證明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的依據以及索賠的工期和(或)索賠的金額。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具有連續影響:

(a) 該全面詳細的索賠應被認為是臨時的;

(b) 承包商應該按月提交進一步的臨時索賠,說明累計索賠工期和(或)索賠款額,以及工程師可能合理要求的此類進一步的詳細報告;

(c) 在索賠事件所產生的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且由工程師批准的此類其他時間內),承包商應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6)在收到索賠報告或該索賠的任何進一步的詳細證明報告後42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建議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類其他時間內),工程師應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時要給予詳細的評價。他可能會要求任何必要的進一步的詳細報告,但他應在這段時間內就索賠的原則作出反應。

7)每一份支付證明應將根據相關合同條款應支付並已被合理證實的此類索賠金額納入其中。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詳細報告不足以證明全部的索賠,則承包商僅有權得到已被證實的那部分索賠。

8)工程師應根據合同款決定,表示同意或作出決定:並根據合同款竣工時間的延長的規定延長竣工時間(在其終止時間之前或之後)(如果有的話),根據合同承包商有權獲得的附加款項(如果有的前提下)。

9)除本款的規定外,還有許多其他條款適用於索賠。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或其他有關索賠的條款的規定,則在決定竣工時間的延長和(或)額外款項時,要考慮這種未遵循(如果有的話)已妨礙或影響索賠調查的程度,除非根據本款第二段該索賠已被排除

在這個工程變更索賠處理程式中,更多的是由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共同協議,除大陪分的必備協調外還可以根據工程情況變更而異。當然,如果在協議不成功的情況下是可以移交相關司法,交由司法法律來判斷,怎樣合情合法,履行雙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