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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處理程式

工程款糾紛 閱讀(1.75W)
工程索賠的處理程式
工程索賠的基本程式包含提出索賠要求、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協商解決索賠問題、調解、訴訟。
(一) 提出索賠要求
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後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宣告索賠權利。如果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
(二)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
在正式提出索賠要求以後,索賠方應抓緊時間準備索賠資料,編寫索賠報告,並在下一個28天以內正式提交索賠報告。
(三)協商解決索賠問題
協商是指雙方在自願、互讓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工程專案的合同檔案,通過友好談判解決工程中產生的索賠問題,因此也被稱為協商談判。
(四)調解
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五)訴訟
在雙方和解不成,又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9.2.1項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釋出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