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一、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工程建設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於重傷的範圍。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相關規定

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四個基本要素:

1、人的不安全行為

2、物的不安全狀態

3、環境的不安全條件

4、管理缺陷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安全生產事故有四原則:

1、是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

2、是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範圍不宜作大的調整;

3、是有利於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4、是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這個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等級是有劃分了四個等級的,當然這四個等級的劃分是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影響大小來確定的,針對不同等級的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調查等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