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放棄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撫養費的數額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費對於孩子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如果撫養費在選擇自願放棄的情況下,那麼這種情況是必須要雙方協商好才可以,因為越到後面孩子的花費是越來越大的,但前提一定是要考慮孩子的利益,只要哪一種方式對孩子好,那麼就選擇那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