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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子女撫養 閱讀(1.82W)

協議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其實對於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問題,基本上完全是由離婚夫妻協商之後處理的。其中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全部歸其中一方所有,於是有的人就約定一方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協議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是否可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協議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張撫養權,也可以放棄撫養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我們清楚的知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是可以做這樣的約定,但日後另一方不具有撫養孩子的能力時,也是可以要求之前放棄撫養權的一方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