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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有效嗎?

子女撫養 閱讀(1.91W)

離婚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有效嗎?

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夫妻雙方需要確定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對於沒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一般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費的,但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並且約定其中一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對於此種情形,離婚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有效嗎?

(一)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二)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二、放棄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由於我國私發採取的是自治原則,故而一般情形下,離婚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是有效的,在該協議簽署之後,即會發生法律效力。一般來說,在撫養權、撫養費確定之後,沒有出現法定事由,是不得隨意變更的,即使需要變更,也是需要與對方進行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