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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費合法嗎?

子女撫養 閱讀(1.07W)

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費合法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之前是需要協商孩子的撫養權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般來說,在離婚後,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擁有孩子的探視權,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需要按照約定的方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有時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為了斷絕與另一方的關係,會自願放棄孩子的撫養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費合法嗎?

一、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二、放棄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如果協議離婚放棄撫養費的,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方生活困難,難以撫養其子女的,也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支援撫養費的。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自願放棄孩子撫養費的情形是較為常見的,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是可以自願放棄孩子的撫養費的,此時,另一方則失去了孩子的探視權,這也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