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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費自願放棄可以嗎?

子女撫養 閱讀(1.8W)

離婚協議撫養費自願放棄可以嗎?

當夫妻之間選擇離婚,雙方一方不能履行撫養未成年孩子的義務之時,支付給孩子的費用就是撫養費,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協議,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雙方進行協商,撫養費應該包括子女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協商未果的時候將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那麼在離婚協議撫養費自願放棄可以嗎?

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放棄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夫妻離婚協議撫養費自願放棄是可以的,法律上對放棄撫養費也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一般情況下放棄撫養費就失去了對孩子的探視權,另一方面撫養費是對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當生活困難,撫養子女問題上難以從心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照實際情況也是可以支援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