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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子女撫養 閱讀(2.73W)

協議離婚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協議離婚是我國合法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婚姻解除的一種合法的行為。婚姻中的一方可以放棄這類撫養權,繳納相應的撫養費。保障離婚後相關子女的生活和學習不受離婚案件的影響,從而保護我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二、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5、經濟上負擔不起;

6、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7、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於法院而言:

8、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9、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三、放棄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經過雙方協商的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內進行這類權益進行放棄的決定。相關的放棄可能是由於一方為解除婚姻做出的讓步和妥協,也可能是一方在經濟上有困難,無法撫養這類子女,進而對這類子女的撫養權益進行放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