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股東死亡繼承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二、股東死亡後,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規定。
因此,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並不當然繼承股東資格,是否取得股東資格,根據由公司章程決定。如果在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禁止股東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股東繼承人則不能依法獲得股東資格,而只能繼承原股東在公司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股東繼承人繼承原股東的財產權利可以參照《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辦理。首先,與其他股東協商所繼承的股權的價值,由其他股東出資購買,或者在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依法轉讓給第三人。其次,如果與其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的,可委託法定評估機構對於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評估,按照原股東所佔有股權的比例來確定。
雖然股權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資產,但是,股權繼承事關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如果對原始股東死亡以後的股權繼承問題有什麼特殊約定的話,那麼當事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就不能和公司章程當中的規定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