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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81W)

一、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解除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怎麼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5.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員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需要由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確定此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或者是威脅,以及還有用人單位無故的免除自己責任的情形,那麼就可以認定此合同無效,對於無效的合同是可以不用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