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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隱名內部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2.18W)

一、公司股東隱名內部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東隱名內部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隱名股東符合哪些條件才受保護?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隱名股東的股份一般是由顯名股東代掛的,所以顯名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就是隱名股東的股份,如果有股權代掛協議還可以依據該協議確定隱名股東的股份。

實際上,法律雖然不禁止隱名股東的存在,但是對於隱名股東的身份也是有所限制的。如果隱名股東的投資入股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和國家法律規定,那麼隱名股東跟公司內部簽訂的協議,實際上也在公司內部有效,對第三人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