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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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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具備哪些條件?

因此,就違約損害賠償來說,只要具備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違約方就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作為違約損害賠償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當然也要具備上述三個要件。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有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之分。所謂約定賠償,是指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額。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就損失賠償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由於約定賠償較為簡單,以下內容僅涉及法定賠償。

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範圍的限制有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原則上應予以完全賠償,但同時應將這種賠償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一般來說,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可預見性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可預見性規則是限制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一個重要規則。在具體應用這一規則時,關鍵是要準確把握預見的主體、時間、內容和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關於預見的主體和時間,即預見的主體應當是違約方,預見的時間是訂約時。

所以要看合同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就是要看他是否有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並且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而且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帶來的結果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進行了違約才有的這個結果,如果沒有這三個條件,或者這三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叫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