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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是否共同組成違約損害賠償?

合同糾紛 閱讀(3.06W)

一、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是否共同組成違約損害賠償?

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是否共同組成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金額具體包括實際利益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1、根據上面說到的,把握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要點,蒐集主張這些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加以佐證。

2、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確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如果在實際操作中,實際損失大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增加。

3、再有就是根據合同的特殊性,對應相關的法律法規計算。譬如投入資金的利息、採取恰當防損措施的費用、房屋升值差價等。

二、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一方違約之後,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為合同另一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所謂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上就是使當事人處於交易正常實現情況下所能夠得到的利益。實際損失的數額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共同組成違約損害賠償,一方存在違約行為時,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其中的全部損失,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而預期利益的損失應該把握時間點,損失的最高額,預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