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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評估有哪些型別?

合同糾紛 閱讀(2.4W)

一、可得利益損失評估有哪些型別?

可得利益損失評估有哪些型別?

1、生產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除錯)裝置、原材料或交付的裝置、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另一方延誤生產期間的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違約解除承包、租賃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後不及時交接承包、租賃物(包括車間、廠房、生產用特種車輛等)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數量不合約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轉售的交易失敗而受到的損失。

二、怎麼計算可得利益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即在合同履行前並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損失評估包括:1、生產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除錯)裝置、原材料或交付的裝置、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另一方延誤生產期間的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違約解除承包、租賃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後不及時交接承包、租賃物(包括車間、廠房、生產用特種車輛等)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數量不合約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轉售的交易失敗而受到的損失。

三、合同可得利益損失怎麼賠償?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稅收。具體如下:

(一)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我國採取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制。因此,就違約損害賠償來說,只要具備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違約方就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作為違約損害賠償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當然也要具備上述三個要件。

(二)可得利益損失的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有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之分。所謂約定賠償,是指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額。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就損失賠償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約定賠償一般優先於法定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評估的型別包括三個方面,分別是生產、經營、轉售期間的利潤損失。一方未全部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被稱為可得利益損失。該損失必須是純利潤,不包括取得這些利益時所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