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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房產的糾紛 閱讀(1.39W)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得性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否依法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對房屋差價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