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可得利損失嗎?

國家賠償 閱讀(2.26W)

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可得利損失嗎?

一、國家賠償的標準中包含間接損失、可得利損失嗎

不包括間接損失、可得利損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資料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二、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的賠償對於那些因錯判的受害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在查明真相以後,必須要返還給受害人財產或恢復現狀,所以,作為我們國家的執法人員一定要遵守法律,千萬不要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