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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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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有哪些?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有哪些?

(一)可得利益與可得利益損失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稅收。可得利益主要有兩種,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取得對方交付的財產基礎上,利用該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二是在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中,勞務或服務的提供者通過提供勞務或服務獲取的預期純利潤。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如生產裝置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遲延交貨而耽擱生產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給已簽約的下家買主所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毀約造成承包方承包經營利潤損失;服務合同中,被服務方毀約造成服務方預期利潤損失。

(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我國採取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制。因此,就違約損害賠償來說,只要具備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違約方就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作為違約損害賠償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當然也要具備上述三個要件。

(三)可得利益損失的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有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之分。所謂約定賠償,是指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額。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就損失賠償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由於約定賠償較為簡單,以下內容僅涉及法定賠償。

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範圍的限制

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原則上應予以完全賠償,但同時應將這種賠償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一般來說,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可預見性規則

可預見性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可預見性規則是限制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一個重要規則。在具體應用這一規則時,關鍵是要準確把握預見的主體、時間、內容和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

因違約導致人身傷害、死亡及精神損失的場合,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因為合同主要是財產關係,當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時,不是合同問題而構成了侵權,

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的場合,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因為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約定之後,按方法得出損失是大是小不重要,重要的是雙方在立約時就已經預見到了那個數額,數額不一定精確,但是也要按照雙方事先預見的數額來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範圍首先是根據可預見性來進行確定,如果是屬於可預見性的利益損失,那麼是可以進行要求賠償的。如果雙方簽署了相關的合同,確定如果造成損失之後,可以進行賠償,那麼在按照合同內容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