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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 | 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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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 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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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可得利益損失怎麼評估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即在合同履行前並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
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
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有以下幾種: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
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