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05W)

一、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可預見性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範圍不應超過他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的規則。

(1)預見的主體。考慮到可預見性規則的目的是對完全賠償原則的一種限制,因此預見的主體應從賠償義務人的角度出發進行衡量較為合理。從原則上來講,預見的主體應當為違約方,這也已為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確認。但在實踐中,為了達到完全賠償原則與可預見性規則適用上的均衡,更好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可以採用一個與違約方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即合理人的標準來衡量當事人能否預見。

(2)預見的時間。預見的時間應該以訂約時預見的情況來決定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因為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需考慮其所承擔的各種風險和費用,如果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可達成有關限制條款來限制責任;如果要由當事人承擔在訂立合同時不應當預見的損失,則當事人就會因考慮到交易風險過大而不會訂立合同。

(3)預見的內容。在確定預見的內容時,不應該以預見的程度,而應以預見的型別為準。因為社會交往異常繁複,如果要求當事人對所有違約損害的具體程度均得以預見,實乃為過份的要求。

(4)判斷可預見性的標準。可預見性規則實際上是對於通常的損害給予賠償,對於特別的損害,僅當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才能夠獲得賠償。

(二)減輕損害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該規定在理論上被稱為減輕損失規則,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具體而言,減輕損失規則的特點在於:

1、違約方因自己的過錯致使受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對於損害的發生,受害人沒有任何的過錯,只是在損害發生後,由於受害人有過錯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損害結果的擴大。

2、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後未能採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3、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了損失的擴大。應該強調的是,受害人在違反了減損義務的情況下,並沒有從違約中獲得利益,如果是這樣,那麼將在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採取損益相抵的原則,而不適用減輕損失規則。

(三)損益相抵規則。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即賠償權利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獲利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予以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二、違約損害賠償型別有什麼?

1、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

2、法定損害賠償: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規)規定。

減輕損害規則,損益相抵規則,可預見性規則組成了可得利益賠償的原則。違約損害賠償的型別有兩個,一個是約定損害賠償,是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的,並將該約定結果寫在合同中。另一個是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存在違約情況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計算違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