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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技術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中哪些情況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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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技術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中哪些情況合同無效?

審理技術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中哪些情況合同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技術合同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是無效合同。除了以上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外,根據技術合同的特點,法律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

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技術祕密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行為。

二、技術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是哪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發生技術開發合同糾紛,若當事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話,則此時一般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技術合同糾紛的法院管轄主要是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中級及以上的人民法院的,也就是說在初級人民法院是不能申請技術合同糾紛的,也不會進行受理的。同時人民法院受理技術合同糾紛的前提是技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