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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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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典型案例

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典型案例

胡某因經營培訓機構的需要,於2013年1月19日、2014年2月1日連續兩年分別與河南某縣農業局下屬的二級機構推廣中心、服務站工作人員就涉案房屋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均為一年。後胡某在願意出資裝修涉案房屋並長期使用的情況下,又與該縣農業局協商簽訂了租期為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胡某按年支付了相應租金。兩年後,由於城市發展,該縣農業局以涉案房屋使用價值提升,便以各種理由欲與胡某解除租賃合同,並拒絕承擔由此給胡某造成的損失。在雙方協商無果後,推廣中心、服務站作為共同原告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其主管機關該縣農業局與胡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

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認為該縣農業局將涉案房屋出租給胡某系無權代理行為,依法判決涉案租賃合同無效。二審判決則以與胡某簽訂租賃合同的主體為農業局內設辦公室,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認定一審法院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正確,駁回胡某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後,上海市浩信(鄭州)律師事務所接受胡某委託後,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浩信鄭州再審律師團經過對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認真研討,並依法前往某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查詢涉案房屋的登記資訊,獲得了有利於胡某的新證據。經過聽證、庭審辯論後,河南省高院作出指令原二審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的裁定。

本案系合同效力糾紛案件,被申請人為當地的行政機關。浩信鄭州再審律師團成功代理的該起再審案件,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再審小貼士:

(1)再審程式,即“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程式分為三個階段:受理階段、審查階段和審理階段。受理案件是再審審查的前提,再審審查是再審審理改判的前提。因此,律師在對擬申請再審的案件的審查,也就包括“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形式審查和“是否具備再審事由”的事由審查兩個方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事由,向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即應當依法受理”。這明確了法院受理再審案件的五個法定條件。

(3)再審期間為六個月,逾期不予受理。

對於超過六個月期間法院不受理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只能通過申訴或信訪途徑申請啟動再審程式。

(4)上提一級法院管轄是原則,原審法院管轄是例外。

從立法角度講,民事案件的再審,以上級法院管轄為普遍原則,以原審法院管轄為特例。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二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實踐中掌握的原則是十人以上)。應當注意的是,這兩類案件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還有一類再審管轄特別的案件,即小額訴訟案件,其再審由原審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頒佈《關於審判監督程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重審發回重審的規定》,明確了“再審審理以提審為原則”,並明確列舉“不得指令再審、應當提審”的幾類案件。

(5)對再審事由的審查,重點把握三個方面

通過資料檢索和對比得知,各個法定事由在裁定進入再審審理的案件中的佔有比例,按順序排列為: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也就得知律師在審查擬再審的案件材料時,應該重點審查的法定事由。

(整理自網際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