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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李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合同糾紛 閱讀(2.36W)

王X、李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王X、李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案  號(2020)豫03民終8074號
釋出日期2021-04-20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03民終807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漢族,1978年8月29日生,現住河南省洛陽高新開XX。委託訴訟代理人:孫XX,河南XX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女,漢族,1981年1月6日生,現住天津市濱海新區。委託訴訟代理人:翟燦民,河南明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X因與上訴人李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豫0391民初13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獨任制,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孫XX,上訴人李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翟燦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利息;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認定合同無效並判決李XX返還10萬元合同款無異議,但本案系由於李XX過錯行為所致,李XX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王X已於2017年12月13日向李XX支付合同款10萬元,隨後發現該協議無法實際履行,多次要求李XX返還款項,但李XX推諉拖延一直拒不返還,截止目前李XX已佔用該款項將近3年之久,在此期間造成王X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李XX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上,李XX應當支付款項的相關利息,請依法予以糾正。

李XX辯稱,王X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李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改判駁回王X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王X承擔。事實和理由:1、李XX沒有收到王X的錢,判決李XX返還王X10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李XX與王X簽訂的協議根本的就沒有履行,就算協議無效,王X也沒有支付李XX任何費用,李XX如何返還。2、李XX收到屈XX10萬元屬實,但該10萬元性質是李XX協助屈XX成立重慶XX公司,且該分公司在李XX的協助下依法成立且開展了經營活動,李XX已經完成協助成立分公司的義務。且李XX已將收到屈XX10萬元轉交給重慶XX公司,李XX只是代表重慶XX公司履行的職務行為,並沒有從中獲利或受益。故一審判決要求李XX返還王X管理費用屬於事實認定錯誤。3、一審判決認定協議無效和損害公共利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該協議雖然成立,但雙方均未實際履行怎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一審中證人喬X的證人證言客觀公正,其證言與屈XX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能夠客觀反映協助屈XX成立重慶XX公司的事實。一審法院明該事實卻不予認定,屬於事實認定錯誤。5、李XX與屈XX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王X辯稱,李XX上訴內容與事實不符。王X自2017年12月13日與李XX簽訂合作協議後,於當日通過妻子屈XX向李XX轉賬支付了10萬元。李XX稱沒收到王X交付的任何費用與事實嚴重不符。王X與李XX簽訂協議後,按約定支付了全部費用,但是李XX卻未能履行協議內容依法應當退還已收費用,並承擔王X為此事所遭受的損失。由於李XX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並且佔有王X交付的10萬元,長達將近三年之久,應當賠償王X為此遭受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駁回李XX的上訴。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合作協議無效;2.判令李XX返還10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到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李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3日,王X(乙方)和李XX(甲方)簽訂一份合作協議,主要內容:甲方將中外建公司交由乙方在洛陽地區範圍內開展業務,如需甲方人員招標另支付辛苦費200元/次,並報銷車旅費。合作期限一年,從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退保證金,乙方負責招標專案的招標諮詢服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乙方應服從甲方的有關技術或者業務指導。乙方須在甲方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和各項資質等級證書許可之內承接專案,不得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各項資質等級證書規定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乙方每年向甲方繳納管理費1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一次性繳納。合同簽訂當日,王X的妻子屈XX向李XX轉賬支付了10萬元。另查明,中外建公司註冊成立於1993年9月13日,經營範圍為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諮詢、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等。XX公司註冊成立於2018年3月30日,負責人為屈XX,2018年7月18日被登出。在該案審理中,李XX僱傭的工作人員喬X出庭作證稱,因王X使用的中外建公司無法成立洛陽XX公司,王X、李XX口頭協商後用XX公司成立洛陽XX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明確規定了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目的是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王X、李XX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李XX將中外建公司交給王X在洛陽範圍內開展業務,王X每年向李XX繳納管理費,實質是李XX協助王X借用中外建公司的資質承接工程專案,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合作協議無效。李XX收取的10萬元管理費,依法應當返還。對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王X訴求的利息不予支援。證人喬X系李XX僱傭的工作人員與李XX存在利害關係。李XX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能直接證明王X、李XX曾口頭協商變更了合作協議,故該證言不予採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和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一條、第五條的規定,判決:一、王X與李XX於2017年12月13日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二、李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王X返還收取的管理費10萬元。三、駁回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95元(已減半收取),王X、李XX各承擔647.50元。

本院二審期間,李XX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王X與喬X微信聊天記錄4張;證明:喬X是李XX的同事,負責與王X、屈XX聯絡溝通協助成立分公司、聯絡業務。喬X給王X說“等半個小時,同事拿著萬信的鎖。半小時後他到電腦上改下試試”等聊天記錄,王X同意把北京XX公司變更為重慶XX公司,並且成功註冊了重慶XX公司,成為該分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按照總公司的要求開展了聯絡業務等事實。2、洛陽市洛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重慶XX公司設立登記檔案資訊13張;證明:屈XX代表王X在洛陽市洛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設立重慶XX公司,重慶XX公司的材料均通過喬X提供,也得到王X和屈XX的同意和認可,設立分公司手續包括分公司登記申請書、設立分公司決定書、總公司章程、無償提供分公司住所證明等材料。3、重慶XX公司出具證明1張。證明:李XX收到屈XX交納的10萬元成立分公司費用後按照總公司規定,已經代為交付到總公司。李XX代表重慶XX公司履行職務行為,相關責任也應該由總公司承擔。4、XXX查詢重慶XX公司的資訊單兩張。證明:王X是屈XX的合作伙伴,共同經營開展業務。王X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第一份證據聊天記錄不能證明與王X存在關聯關係,對李XX的證明方向也不予認可。不能證明將北京XX公司變更為重慶XX公司,其證明方向不能成立。第二份證據,顯示的公司並非為本案協議約定的北京XX公司,與本案王X訴李XX沒有關聯關係。第三份證據與上訴人王X無關。第四份證據也與本案無關,證明方向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成立。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李XX稱已將涉案的10萬元轉交給了重慶XX公司,為成立重慶XX公司之用,而王X對此不予認可,雖然雙方對該問題存在爭議,即便是認定該10萬元確係用於成立重慶XX公司,但該行為的最終目的仍然與雙方所簽訂的合作協議一致,即欲借用有中外建公司的建築資質而承接洛陽本地的業務,而這一行為正是被我國建築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所禁止。故,一審法院據此而認定涉案的合作協議無效並無不當。而基於該協議實施的相關行為,即李XX收取王X的1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返還。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的約定,該10萬元是以管理費的名義由李XX直接收取,雙方並未在該協議中約定,李XX系代其它公司而收取,因此,李XX作為收款人,應當承擔返還責任。王X作為協議簽訂的一方,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據此而對其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援並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王X、上訴人李XX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5元,由上訴人王X負擔225元,李XX負擔23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員  楊元卿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