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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與黎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21W)

原告李X,無固定職業。

李X與黎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陶XX,X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黃XX,XXX實習律師。

被告黎XX,無固定職業。

原告李X與被告黎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4月21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覃豔適用簡易程式於2014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佘XX擔任記錄。原告李X及其委託代理人陶XX、黃XX、被告黎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訴稱,原、被告於2002年5月認識,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於××××年××月××日生育一子黎XX。由於婚前瞭解不深,草率結婚,婚後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及愛好,常為生活瑣事及小孩的教育問題爭吵,被告很少關心及照顧小孩,雙方於2013年11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黎XX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至小孩獨立生活止。

被告黎XX辯稱,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事實,被告與原告的感情還在,原告屬於再婚,與被告結婚是經過XX熟慮後作出的決定。由於原告身體不好,一直都是被告在外工作來養家餬口,家務由原告操持並攜帶小孩,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故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2年5月自行相識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黎XX。原告為再婚,被告為初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4月,原告做了節育手術,2011年11月,雙方因家庭矛盾尤其是小孩的教育問題產生隔閡,2013年1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現在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效。

本院認為,原、被告認識、相處數年後自願結婚,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較牢固的感情基礎,雖偶有家庭矛盾但並未對夫妻感情造成根本動搖。現原、被告因缺乏溝通,而導致雙方因習慣、愛好不同而引發家庭矛盾。但是隻要雙方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基礎上加強溝通和交流,化解矛盾,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不具備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本院對原告的離婚主張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X與被告黎XX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覃XX

書記員 佘XX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