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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唐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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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梁木興,廣東正肯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X、唐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潘XX,廣東正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嶽池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嶽池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

以上五被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朱XX,廣東XX律師。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系由王X僱請在石角鎮美林湖水鎮D區5-6#樓從事外牆工程的工人。2016年10月14日,王X書面確認在石角鎮美林湖水鎮D區5-6#樓外牆工程中拖欠唐XX323**元、王XX22479元、王XX11363元、楊XX15600元、王XX29450元,共111262元欠薪未付,並承諾於2016年12月支付。XX王X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項,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遂向原審法院起訴,並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庭審中,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向法院補充提交了王X與廣州XX公司代表劉XX於清城區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簽訂的《協議書》一份,記載“王X於2015年承建廣州XX公司位於清遠市××湖××#樓的外牆工程,工程完工XX,雙方對於結算款項及扣款問題產生爭議,導致王X下屬班組工人工資無法發放,經清城區XX人社所多次組織協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1、廣州XX公司一次性支付王X120000元,用於發放王X班組剩餘工人工資。2、王X在收到該筆款項XX保證全部用於發放下屬班組工人工資。3、乙方班組工人簽署委託書,委託王X全權處理並代為收取剩餘工人工資。5、若工人再次投訴工資問題,由王X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廣州XX公司無關”。王X稱該《協議書》中的120000元並不包含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的勞動報酬,廣州XX公司所欠其工程款項並未支付完畢。對此,法院前往清城區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瞭解並調取相關證據。根據從清城區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調取的《工資統計表》顯示,美林湖5-6#樓外牆班組共有含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等工人,班組負責人為王X。因美林湖5-6#樓外牆工程系王X從廣州XX公司處承包,故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廣州市XX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於2016年2月5日前派負責人及劉XX前往石角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核對工人工資數額並支付欠薪。XX廣州XX公司代表劉XX與王X於2016年5月26日簽訂了前述《協議書》,王X亦於2016年6月8日收到廣州XX公司支付的美林湖5-6#樓外牆工程款120000元,並書面確認美林湖5-6#樓工程產生的其及下屬班組工人工資已全部結清。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王X書面確認拖欠唐XX323**元、王XX22479元、王XX11363元、楊XX15600元、王XX29450元,共111262元,並承諾於2016年12月支付的事實,有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向法院提交的《工資欠條》為憑,王X對此欠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法院予以確認。王X應向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支付勞動報酬共111262元,其中唐XX323**元、王XX22479元、王XX11363元、楊XX15600元、王XX29450元。現王X未在其承諾的2016年12月支付上述款項,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要求王X從2017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援。至於王X稱廣州XX公司並未向其支付含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的工資在內的剩餘工程款項,故其無法向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支付所欠勞動報酬的抗辯,根據法院從清遠市清城區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調取的證據能夠證實,廣州XX公司已就美林湖5-6#樓外牆工程款問題與王X協商一致,由廣州XX公司向王X一次性支付120000元以了結上述工程款,王X領取該120000元XX向含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在內的工人予以發放,並書面確認其下屬班組工人工資已全部結清,故王X的上述抗辯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基於此,王X要求法院調取美林湖5-6#樓外牆裝修承包方主體身份資料、以及追加廣州XX公司、中XX公司的申請,法院均不予准許。

至於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要求王X支付交通、誤工及食宿損失共21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未對此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據,法院不予支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王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支付勞動報酬共111262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王X負擔。

上訴人王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明事實XX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案由定性錯誤。涉案工資屬於建設工程款的範疇,而涉案工程的發包方為中XX公司和承包方為廣州XX公司。另外,上訴人王X作為個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係,僅是勞務合同關係,故本案的案由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中的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原審查明事實錯誤,應當糾正。經查實,本案上訴人王X的施工地清遠市XX5-6#樓的外牆裝修,由中XX公司承包,之XX與廣州XX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由廣州XX公司負責涉案施工地裝修的勞務。再XX廣州XX公司將勞務分包給了上訴人王X。上訴人王X實際施工的工程總造價為XXX元,但是,廣州XX公司僅支付王X工程款XXX元,尚欠263046元至今未付。但是,原審法院直接認定廣州XX公司支付王X120000元就當結清所有工人工資,明顯錯誤,應當糾正。三、原審法院不準予追加中XX公司和廣州XX公司為被告,屬於程式違法。

被上訴人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口頭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程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案主要針對上訴人王X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審理。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上訴人王X是否應當向被上訴人唐XX、王XX、王XX、楊XX、王XX支付工資。

在本案中,上訴人僱請被上訴人唐XX等人在石角鎮美林湖水鎮D區5-6#樓從事外牆工程工作,上訴人王X負有向被上訴唐XX等人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上訴人王X於2016年10月14日寫下工資欠條,確認其所欠被上訴人唐XX等人的工資數額,並確定付款期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應當按照欠條所確定的義務履行付款責任。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勞動報酬,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至於上訴人上訴稱廣州XX公司、中XX公司仍欠其工程款,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上訴人可以按照雙方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王X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王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謝偉誠

審 判 員 王 凱

審 判 員 劉永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陳XX

書 記 員 朱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XX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XX,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