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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的選擇有什麼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1.94W)

一、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的選擇有什麼規定?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的選擇有什麼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後,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依法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二、融資合同不完全履行構成要件有什麼?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於加害給付,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合同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可歸責於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於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對於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於負責。

此外,還須債務人無免責事由。如果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債務人並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對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約定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是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釋,融資租賃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要件有三方面,首先必須有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不構成合同履行不能。其次是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合同中的規定。最後履行責任歸結於債務人,是指在由於債務人的過失,使其在履行債務過程中造成債權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