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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公司解散後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 閱讀(1.67W)

1、成立清算組。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出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出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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