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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如何處理?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5.01K)

一、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如何處理?

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如何處理?

清算義務人及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主觀上,必須是惡意(故意或重大過失),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司財產損失並進而損害債權人利益,一般表現為故意侵佔公司財產或故意以不合理的低價處置公司財產等情形;

客觀上,必須造成了債權人的損失,即其行為造成了公司財產的損失並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解散財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三、公司解散的流程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公司法》規定,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是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董事會應當於股東會議召開的30日以前,將會議審議的有關公司解散的事項通知股東。股東大會應當作出特別決議。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出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登出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過程中,應該首先對公司內部資源以及內部賬務進行處理後再來償還外債,所以公司解散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債務都能夠得到完整的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的,客觀上,行為是必須造成了債權人的損失,即其行為造成了公司財產的損失並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