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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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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對外的欠債,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式的時候償還。
借款人因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終止,而未經清算的,債權人以借款人、清算義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按下列原則處理:
1、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清算義務人應在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人沒有履行清算義務,而直接接收了借款人的全部財產,清算義務人能夠證明接收財產範圍的,清算義務人應在接收財產範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算義務人不能證明接收財產範圍的,清算義務人應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清算義務人惡意處分借款人財產,清算義務人應在惡意處分財產造成損失範對借款人不能清償部分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借款人未經清算被登出,清算義務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借款人登出登記手續時,書面承諾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作出承諾的清算義務人應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清算義務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借款人的登出登記手續時,虛構借款人的債權債務已清結的事實,導致借款人被登出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在借款人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其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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