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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解散公司中的債權債務

公司解散律師解答 閱讀(1.94W)
如何處理解散公司中的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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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在申請解散時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如果資不抵債的,應當申請破產。否則視為有能力承擔債務,那麼解散後股東有義務承擔債務。但時效為2年,超過兩年的不承擔。

當事人在遇到欠款糾紛時,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的向債務人主張,以免公司解散後,使自己的債權陷入無法實現的危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