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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登出清算房產如何處理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82W)

公司解散登出清算,公司的房產應該作為公司的財產,由清算組織處理公司的稅款和債務後,剩餘的財產,根據公司的章程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股東的出資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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