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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訴訟判決之後如何處理?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98W)

公司被法院判處解散的,應該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下次法院確認的,就可以申請登出公司。

解散公司訴訟判決之後如何處理?

判決公司解散後:

1、成立清算組。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 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 60 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 3 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出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出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 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在公司的實際的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如果是公司在出現了某些特定事由時就會被法院判決解散。法院判決解散的仍然是需要進行清算及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的,公司解散不僅關係著公司自身的利益,還與公司股東、員工以及債權人等人的利益相關。公司解散可以通過訴訟方式,我們稱之為公司解散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