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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如何應對物業糾紛上門起訴

物業糾紛 閱讀(2.27W)

業主可通過協商解決、提交仲裁機關仲裁、訴訟或者更換物業公司等方式進行解決。

業主如何應對物業糾紛上門起訴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業主通過以上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購房程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糾紛的發生是很常見的事情,戶主不得因為物業糾紛而拒交物業管理費,這是錯誤的做法。遇到物業糾紛問題理應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也需要客觀對待,採取合適的解決糾紛的方法。一方面,不能放任糾紛不管,任其滋長下去,這樣很容易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另一方面,也要清楚的知道該選擇怎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畢竟方式不同,最終能夠實現的目的可能也會存在差異。